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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规定

新闻出处:青岛恒信闲置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管理员   录入时间:2012-5-27 18:42:58   
 
 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等6部委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遵守该办法的经营规则。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该办法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国务院发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准备修订该办法以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为了规范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目前,商务部和有关部门正在修
订1998年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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